《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16年版本相比,《名录》删除了“危险废物”中“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因此,医疗垃圾处理公司不再收运处置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难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珠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snyncjxmk@zhuhai.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我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268号(邮政编码:519000);收件人: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兽医管理科张义龙(电话:0756-2238793)。 附件:《珠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珠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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