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珠海市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3231196H
法定代表人:乐传军
地址:珠海市香洲兴华路212号502号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广东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2022年市容市貌巡查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ZCCG-G21-0430HG)的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10份保安人员资格证书虚假。经依法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加了2021年12月14日开标的“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2022年市容市貌巡查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ZCCG-G21-0430HG,预算金额为2,323,200.00元,简称: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项目招标文件将“拟投入项目人员情况”设置为商务评审因素,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项目人员的三级、四级保安员资格证书共10份。
对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0份保安员资格证书(其中姓名为王文军、乐传庆、乐山的证书盖有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姓名为范天明、吴云、徐连柱、钟佰益、崔发、高官印、余绍铭的证书盖有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经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王文军、乐传庆、乐山等3人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在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才数据库中无记录,且根据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编码规则,此3人证书号段与湖北省职业资格证书号段不一致,属于虚假证书;经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原名: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范天明、吴云、徐连柱、钟佰益、崔发、高官印、余绍铭等7人所持有的证书编码不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编码规则,证书印章印迹与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业务印章不相符,经查询数据库无相关证书记录,相关证书非我中心核发。
据此,你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提供的姓名为王文军、乐传庆、乐山、范天明、吴云、徐连柱、钟佰益、崔发、高官印、余绍铭等拟投入项目保安人员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虚假,你公司在参与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协查复函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提交了《申诉书》。经复核,本局认为《申诉书》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壹拾陆圆整(11616.00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起算日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珠海市香洲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44040222000099667597)(见附件)的规定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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